本标准的附录A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监测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鞍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青岛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化学发光法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氮氧化物的化学发光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一氧化氮、二氧化氮和氮氧化物的连续自动测定。
当使用仪器量程为(0——500)nmol/mol 时,本方法仪器检出限为 1 nmol/mol,测定下限为 4 nmol/mol。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 193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
HJ 654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818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与质控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量程 span
当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调节到特定位置时获得并用于指明该位置的、化整或近似的极限示值所界定的一组量值。
3.2
氮氧化物 nitrogen oxides
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化学发光法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氮氧化物的化学发光法。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一氧化氮、二氧化氮和氮氧化物的连续自动测定。
当使用仪器量程为(0——500)nmol/mol 时,本方法仪器检出限为 1 nmol/mol,测定下限为 4 nmol/mol。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 193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
规范
HJ 654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
测方法
HJ 818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与质控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量程 span
当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调节到特定位置时获得并用于指明该位置的、化整或近似的极限示值所界定的一组量值。
3.2
氮氧化物 nitrogen oxides
空气中以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形式存在的氮的氧化物。
4 方法原理
样品空气以恒定的流量通过颗粒物过滤器进入仪器反应室,与过量的臭氧混合,一氧化氮分子被过量臭氧氧化形成激发态的二氧化氮分子,返回基态过程中发光,光强度与一氧化氮的浓度成正比。
样品空气中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通过钼炉,二氧化氮转化为一氧化氮,测量一氧化氮总量得到氮氧化物浓度。
1
二氧化氮的浓度通过氮氧化物和一氧化氮的浓度差值进行计算。
5 干扰和消除
5.1在测定过程中,转换器除了将二氧化氮转化为一氧化氮,也将氨、胺、硝酸、一些有机和无机亚硝酸盐、硝酸盐以及硝酸过氧化乙酰(PAN)等氮化合物部分或完全转化为一氧化氮,硫化物和羰基化合物会引起转化器中毒,影响测定结果。
5.2仪器的负压环境可以降低反应室的压力变化和水蒸气的冷凝效应对测定结果的影响。
6 试剂和材料
6.1零气:零气由零气发生装置产生,也可由零气钢瓶提供,零气的性能指标应符合 HJ 654附录 A 的要求。如果使用合成空气,其中氧的浓度应为合成空气的(20.9±2)%。
6.2标准气体:标准气体为国家有证标准物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6.3颗粒物滤膜:颗粒物滤膜为孔径≤5 μm 的聚四氟乙烯滤膜。
7 仪器和设备
7.1采样系统:采样系统应包括进样口、颗粒物过滤器和抽气泵。
7.1.1 进样口:进样口为聚四氟乙烯、氟化聚乙烯丙烯、不锈钢或硼硅酸盐玻璃等材质, 不与氮氧化物发生化学反应,对被测一氧化氮、二氧化氮浓度影响应小于 2.0%。
7.1.2 颗粒物过滤器:颗粒物过滤器安装在采样管与仪器进样口之间。过滤器除滤膜外的其他部分为聚四氟乙烯、不锈钢或硼硅酸盐玻璃等材质,不与氮氧化物发生化学反应。仪器如有内置颗粒物过滤器,则不需要外置颗粒物过滤器。
7.2化学发光法氮氧化物仪器分为双反应室双检测器型、双反应室单检测器型和单反应室单检测器型,其系统组成分别见图 1、图 2 和图 3。其性能指标应符合 HJ 654 的要求。
(原文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