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保在线 行业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的连续自动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的紫外荧光法。
本标准为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监测司、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大连市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验证单位:哈尔滨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杭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鞍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沈阳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和青岛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紫外荧光法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的紫外荧光法。本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的连续自动测定。
当使用仪器量程为(0——500)nmol/mol 时,本方法仪器检出限为 1 nmol/mol,测定下限为 4 nmol/mol。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HJ 193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
HJ 654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 818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与质控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量程 span
当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调节到特定位置时获得并用于指明该位置的、化整或近似的极限示值所界定的一组量值。
4 方法原理
样品空气以恒定的流量通过颗粒物过滤器进入仪器反应室,用波长 200 nm——220 nm 的紫外线照射样品空气,二氧化硫分子受紫外线照射后产生激发态二氧化硫分子,返回基态过程中发出波长 240 nm——420 nm 的荧光,样品空气中二氧化硫浓度与荧光强度成正比。
5 干扰和消除
5.1样品空气中含有 3300 nmol/mol 甲烷时,对二氧化硫测定结果产生 1 nmol/mol。
5.2样品空气中含有硫化氢时,对二氧化硫测定结果产生 1 nmol/mol 影响,硫化氢通过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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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管后影响可以忽略不计。
5.3样品空气中含有水蒸气时,对二氧化硫测定结果产生 1 nmol/mol 影响,可通过冷却方式去除水蒸气的干扰。
5.4样品空气中含有 100 nmol/mol 一氧化氮时,对二氧化硫测定结果产生 1 nmol/mol 影响。
5.5样品空气中含有芳香烃时,对二氧化硫测定结果产生影响,可通过过滤管去除芳香烃的干扰。
6 试剂和材料
6.1零气:零气由零气发生装置产生,也可由零气钢瓶提供,零气的性能指标应符合 HJ 654附录 A 的要求。如果使用合成空气,其中氧的浓度应为合成空气的(20.9±2)%。
6.2标准气体:标准气体为国家有证标准物质,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6.3颗粒物滤膜:颗粒物滤膜为孔径≤5 μm 的聚四氟乙烯滤膜。
7仪器和设备
7.1采样系统:采样系统应包括进样口、颗粒物过滤器和抽气泵。
7.1.1 进样口:进样口为聚四氟乙烯、氟化聚乙烯丙烯、不锈钢或硼硅酸盐玻璃等材质, 不与二氧化硫发生化学反应,对被测二氧化硫浓度影响应小于 2.0%。
7.1.2 颗粒物过滤器:颗粒物过滤器安装在采样管与仪器进样口之间。过滤器除滤膜外的其他部分为聚四氟乙烯、不锈钢或硼硅酸盐玻璃等材质,不与二氧化硫发生化学反应。仪器如有内置颗粒物过滤器,则不需要外置颗粒物过滤器。
(原文详见附件)